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荔国用(2015)第004号
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西二环北段
大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