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大荔环罚[20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大荔县绿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EJQ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纪久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韦林镇仁义村
大荔县绿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29日由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李刚为委托代理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6月29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9日由该公司李刚提供);
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我局综合该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2.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处2-1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