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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大荔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6-04 10:42

大荔县公安局

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

大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

通 告

为确保中高考期间大荔县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中高考期间(6月1日至6月25日)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禁止午间(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和其它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除外。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各类文化娱乐、餐饮等公共服务场所噪声超标排放。

三、严格控制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严禁在夜间从事露天音乐茶座、露天舞厅、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四、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城区“禁鸣”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在城区范围内占道搭台演出。

六、严格执行《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高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8日)和中考考试期间(6月17日至6月25日),各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大中型货运车辆(渣土车、商砼车、沙石车等)运输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督查,切实做好中高考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投诉电话:12345。

九、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烟花爆竹燃放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禁噪监督检查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沿街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广场、公园娱乐集会活动、占道经营的临时摊点、流动商贩沿街叫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中高考期间开展24小时值班禁噪巡查活动,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噪声监测取证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大荔县公安局

大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

大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