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1〕13号)的规定,我县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通过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评审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荔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荔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大荔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