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煤炭经营网点: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大荔县煤炭质量,加强禁燃区煤炭管控,现就煤炭规范经营使用公告如下:
一、大荔县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70-2017)两个国家标准。
二、禁止发生以下煤炭违法行为:
1、无证照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2、生产、销售劣质煤炭的行为;
3、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违法行为;
4、在禁燃区内走街串巷销售散煤的违法行为;
三、大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朝邑大道,西至沙苑大道(108国道城区段),南至洛河北坝,北至荔北大道。禁燃区内不允许销售使用煤炭。凡是在禁燃区内经营使用煤炭的市场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