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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10:07 来源:大荔县公安局 浏览:

为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县疫情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荔人员或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及规定,有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不参加、不配合区域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区域,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入荔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镇村、医院、宾馆、商超、药店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一扫一测三查验、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或逃避防疫卡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非必要不离荔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报备手续未报备、擅自外出、聚集的人员,经劝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健康码、行程码,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等方式隐瞒行程,代替他人、找人代替做核酸检测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关机、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不落实疫情防控指挥部手机短信提示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荔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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