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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8-06-14 09:32 来源:大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

一、“散乱污”企业的定性标准

对具有固定设施、会产生污染排放的生产性小微工业企业,按照“环保不达标、非法占用土地、无证无照和安全有隐患”的标准进行依法认定。

二、“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全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安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丝网加工、泡沫、塑框、纸箱、木材、废塑料、石材加工、搅拌站、碎石厂、各类水泥制品厂、以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整治。

三、“散乱污”企业整治原则

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依法关闭一批。

1.国家明令禁止的“10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坤、炼硫、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选冶、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以及“地条钢”、电解铝企业。不符合县域产业规划和明令禁止的粉碎石子、塑料颗粒企业。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4.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5.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原址改造一批。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发改、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增加设施设备,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可以在原址上改造提升,经验收后恢复正常生产。

(三)搬迁入园一批。鼓励工业企业进入经开区规范生产,鼓励同类企业组合壮大、搬迁入园。对符合入园条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接纳,落实优惠政策,为入园企业提供便利。

四、“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

(一)关闭取缔类。对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甄别,确定为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进行清理取缔,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且不能异地搬迁再生产。

(二)整改规范类。对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甄别,可以通过整改提升达到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要“一企一策”制定整改提升计划,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对逾期仍不能整改达标的企业,列入清理取缔范围,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进行取缔。

五、“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41日至430日)。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的数量、位置、违规违法情况,410日前,完成排查和登记造册;430日前,环保、安监、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逐企业认定确定取缔或整改规范。

(二)综合整治阶段(51日至930日)。按照“重大隐患、重大问题必须消除”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联合执法、严格查处。

对确定为关闭取缔类的企业530日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闭取缔到位;

对确定为整改规范类的企业,按照整治方案7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提升;对730日前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确实无法达标的企业,要全面开展清理取缔,930日前完成关闭取缔任务;

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上报,并列入整治范围,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101日至1031日)。由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镇(街道)、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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